安徽省徽商环境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年版)

时间:2022-11-19 浏览量:43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集团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徽省徽商环境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流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与工作流程,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为信息拥有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重要人事变动、招聘、党建、群团工作、社会责任报告和企务公开、党风廉政等信息。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与经营状况、保值增值等信息。

市场投资部负责公司**、项目开拓等信息。

项目运营部负责项目运营等信息。

其他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在集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传各部门已审定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职责;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法人治理及组织架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三)企业人事招聘信息。

(四)企业党建、党风廉政、群团工作等信息。

(五)其他集团公司要求公开的信息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涉及上市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应当与该上市公司确认后公开;

(二)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突发事件等公开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三)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四)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文;

(五)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我公司因无门户网站,需公开信息由集团门户网站公开,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通过国资监管和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组、社会责任公告等)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集团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会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形成的信息,要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发布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发起信息公开申请→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司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事项清单,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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