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长城能源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17 浏览量:3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徽省徽商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徽省徽商长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流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集团网站附属徽商长城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公司专栏”)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本部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信息公开制度与工作流程,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为信息拥有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简介、组织架构、重要人事变动、招聘、薪酬党建、群团工作、社会责任报告和企务公开等信息。
经营发展部:负责公司**、重大项目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三重一大”等信息,负责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财务与经营状况、保值增值、公司产权、股权等信息。
其他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在公司专栏发布各部门已审定信息。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专栏的整体技术设计,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备案新联络人名单。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职责;内设机构;备案信息;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法人治理及管理架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及职务、照片、个人简介;职责分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公司本部工作人员招考(聘)及录(聘)用等信息。
(三)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或半年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整体运行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
(四)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关联交易等;财务指标、财务状况等;大额资金动作。
(五)企业改革重组、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七)招标采购项目公告信息、招标邀请函、资格预审等。招标采购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八)社会公益、扶贫帮困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责任报告等;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企业党建、党风廉政、群团工作等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涉及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应当与该公司确认后公开;
(二)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突发事件等公开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三)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四)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文;
(五)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除通过公司专栏集中发布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外,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通过国资监管和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组、社会责任公告等)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司专栏及时公开发布会相关内容;
(三)公司官方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企业重大信息及业务动态;
(四)公司所属报刊根据需要公开发布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形成的信息,要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发布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发起信息公开申请→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司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事项清单,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